十月,围城,被掀开了一个小角。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协议、基金销售结算等一系列条例的出台,掀开了原先庇护银行、券商的围城,给“勇士”开出了一道口子,而这道小口足足花了7年的时间。

如果你有胆识有战略,如果你有资金并且有客户,在十月新规下,你开始有了能与跟大机构叫板、同打一场擂台的资格。

如果说办法的出台,燃起了第三方销售的沸点。那么10月14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办法的规定,更是阶段性地将其推向了高潮,它明确了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报材料,和已有机构定期信息更新的内容与格式。

上百家销售机构不仅只是站在围城旁摩拳擦掌等待,在各种细则的指引下,他们既战略明确又战术清晰。 [详细]

 

现状:七派混战基金第三方销售平台

现状:七派混战基金第三方销售平台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可谓7年磨一剑。

2004年6月25日,证监会颁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10年11月1日又公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稿)》,今年6月9日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这些《办法》均是大纲,未能直接操作。

而这一切至2011年十月开始,将有所不同,各种细则对办法的完善,使得第三方销售已经正式开闸。七年的等待,让第三方销售机构们怎么能够不激动。

统计显示,第三方理财占据了国外基金营销约40%的份额。在美国,第三方理财机构拥有60%的市场,中国香港大约占30%,但是在中国内地,1%都不到。在这个或将2000亿元、未来五年或许将达到万亿以上的市场规模的大蛋糕面前,销售机构们跃跃欲试。

有消息称,有意进军“第三方”的机构已经不下百家,可堪媲美战国混战时代。笔者将现有较为混乱的百家的竞争机构归纳后分为七派,分别为银券派、外资派、理财派、研究派、用户派、技术派、信息派。来进行分析和比较。 [详细]

 

新规四大亮点

  • 开放民间资本。
    办法允许符合专业资格的个人创办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前只有法人机构可以当股东),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人员的最低数量从30人放宽至10人。
  • 保持专业准入门槛。
    注册资本金要求曾经下降到500万元,如今又恢复到2000万元,说明监管层考虑到基金销售的初期投入将十分巨大,希望有一定资金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或个人进入该领域。
  • 明确资金和数据安全。
    在法律层面,明确了所有在途的销售结算资金的性质都属于信托资金,独立于销售机构,确保了资金的安全性;明确了未来销售机构的注册登记应当通过证监会指定的技术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和备份,确保了交易数据的安全性。
  • 为未来发展预留空间。
    首先,允许有资格的机构可以进行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销售;其次,为FOF管理(基金中的基金)预留了空间,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以基金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等活动的管理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三种版本十大变化

不同点 2004版 2010版(征求意见搞) 2011版(正式颁布稿)
1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主要出资人是依法设立的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的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元人民币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股东可以是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或自然人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股东可以是企业法人、自然人
2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资格:要求“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三十人,且不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资格:要求“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十人,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人数不少于员工人数的三分之二”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资格:要求“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
3 不允许自然人参股 自然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从事证券、基金业务十年以上或者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五年以上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自然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从事证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业务 10 年以上或者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 5 年以上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 3 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4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资格: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两千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资格:要求“注册资本或出资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资格:要求“注册资本或出资不低于 2000 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5 对申请资格的机构的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无从业资格要求 对申请资格的机构的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要求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同 2010 版
6 对申请资格的机构,无“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的要求 对申请资格的机构,有“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的要求 同 2010 版
7 无资金清算流程的要求 无资金清算流程的要求 对申请资格的机构,有“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8 有资格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没有说明可以从事其他金融理财产品销售 有资格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专业从事基金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销售 同 2010 版
9 无 2010 及 2011 版内容 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以基金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等活动的管理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同 2010 版
10 无 2010 及 2011 版要求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资格: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资格:有“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的要求
 

参与各方谈第三方销售

  • 123 天相投顾董事长林义相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发布"——好消息!近十年的孤独快要结束了。这是基金行业进一步发展必须进行的探索,希望新的销售机构能够健康成长!
  • 123 诺亚财富CEO 汪静波
    “最优秀的理财顾问需要具备独立性”成为了客户寻找理财机构的诉求。
  • 123 展恒理财董事长闫振杰
    只销售基金对于基金第三方来说是死路一条。从现阶段看,只有在为投资者提供增值服务上下工夫,走与传统渠道的差异化竞争之路,才有生存空间。
  • 123 好买基金总经理杨文斌
    需要走差异化战略。市场上许多人认为第三方的发展会和银行一样,或者布网点,或者网上销售,其实民间的力量是无穷的。
  • 123 德圣基金江赛春
    德圣主要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研究基金。德圣的独立性体现在德圣的主要业务并不来自作为卖方的基金公司,而来自于投资者这一买方环节。德圣采用会员制,收入主要来自投资者。
  • 123 恒生银行关燕萍(中国)行长
    代销公募基金是恒生在内地开拓业务的大好机会之一。她称:“对于代销公募基金,恒生已跟基金公司有过商讨,而且在人手、系统配备等方面进行准备工作。”
 

借鉴:海外第三方理财四大模式

为他人资产增值,又能让自己获利,这是第三方理财公司的目标。话虽简单,综观这几年行业的发展,能真正存活下来的公司却寥寥无几。行业光明的前景和尚在襁褓中的市场现实,令内地和进入内地的海外第三方理财公司不断求变,从而诞生了不同的商业模式,这里选了四类海外第三方理财公司理财模式,以供参考。 [详细]

  • 123 第三方理财(保险类)
    世德贝欲复制瑞典经验:理财规划+投资咨询
    盈利模式:世德贝在中国的业务主要集中在私人财富管理和保险咨询。它向客户提供免费的咨询服务,然后推荐金融机构的相关理财产品,并向金融机构收取佣金。
  • 123 第三方理财(基金类)
    晨星为基民服务,让机构买单
    盈利模式:晨星在中国,一方面为普通投资者提供免费的基金评级服务;另一方面则成为机构投资者和中介客户的信息和分析工具提供商,并向他们收费。
  • 123 第三方理财(综合类)
    康宏理财:用培训和升迁提升竞争力
    盈利模式:通过理财顾问免费为客户做理财规划、选择合适的产品,从而赚取供应商支付的占产品销售额1.5%-4%的佣金。
  • 123 第三方理财(产品评估类)
    普益财富普益标准,玩的就是“学院派”测评
    盈利模式:向投资者出售服务终端,收取服务年费。
 

什么是第三方理财?

是指那些独立的中介理财机构,它们不代表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一般来说,第三方理财机构并不直接销售理财产品,而是在分析客户的理财需求和实际的财务状况以后,给客户提供理财建议和理财报告书,并帮助客户筛选理财产品,就如同带着客户在传统金融机构的“超市”里认真挑选以找出最合适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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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修改意见

第一,虑及今后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其中部分存管行可能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暂行规定》修改了“仅允许账户开立人在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和中登公司开户”的规定,扩大了销售账户开户行范围。

第二,对销售账户结息做出了更具操作性的规范,允许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依照不低于活期存款利率向基金投资人备付金账户支付利息,并明确依照已有规定对赎回、分红等资金孳生的利息归属进行处理。

第三,在认购流程中延长交易截止时间,并将认购时期的第二次确认失败退款流程纳入规范范围。

第四,放宽赎回、转换流程中资金交收的时间要求。

第五,对于反馈意见中销售账户在监管部门的备案时间由十五个工作日缩减至五个工作日

第六,允许基金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设立备付金账户等两项建议,考虑到实际操作及风险控制等方面的问题,《暂行规定》未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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